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172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6号8号楼东一单元2层25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军。
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合生麒麟社1号楼15层1510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亚。
原告***诉被告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双方借款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本金2000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8元(按合同约定13.2%/年计算,2018年9-12月、2019年1-4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1日在沙小僧平台将资金2000元出借给被告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编号:JKQY1804011185300023,年利率13.2%,期限12个月。但从2018年9月1日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利息,经过原告多次联系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贾思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袁小涛
书 记 员 李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