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78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琦,系**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0年12月3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
原审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楼**606iv>
法定代表人:李振亚。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0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6日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曾小潭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