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0309号
原告:**,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琦(系原告丈夫),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楼******。
法定代表人:郑红军。
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西大街**楼**606iv>
法定代表人:李振亚。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双方借款合同,支付原告本金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暂定550元(按照合同签署12%/年计算,最后一次利息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757.5元(根据合同6.1.1每逾期一日应当按未还本金的0.05%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包含律师费、差旅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2月10日,在沙小僧平台将资金5000元出借给被告***,被告在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主任兼股东,并提供一位被告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郑红军为本次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在平台撮合下签订合同,年利率12%,期限为6个月,但自2018年8月10日起(第六个月还本付息日)至今,原告未收到被告任何本息,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无果,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按借款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现被告严重违约,按双方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所有出借资金、利息、违约金等全部相关损失费用,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第三人北京汇鑫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宋静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