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恢189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段31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郑州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6号8号楼东1单元2层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中汽锦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8号1号楼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学军,男,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诉郑州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汽锦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中,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2924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学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同路28号6-7层5××号房产(产权证号:09××55)。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河南豫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18年8月14日,该公司作出豫价评估【2018】金水法院0804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确认上述房产市场价值为843100元;室内物品市场价值为260元。之后,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及室内物品。2018年10月13日,竞买人***以674688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及室内物品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学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同路28号6-7层5××号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09××55);
二、前项所述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身份证号:);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前项所述房产中的室内物品归买受人***所有(身份证号:)(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刚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豫0105执恢1897号
: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诉郑州阿玛尼服饰有限公司、河南中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汽锦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一、解除被执行人*学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同路28号6-7层5××号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09××55);
二、前项所述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从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身份证号:410185198905260045);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前项所述房产中的室内物品归买受人***所有(身份证号:410185198905260045)(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