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8民初2352号
原告: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村委会斜对面花园温泉酒店院内南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8377119E。
法定代表人:马天仓,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
法定代表人:邵丕,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表人:朱双玉、张天福,系村委会会计。
原告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金才,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双玉、张天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65614.29元,并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09年10月10日起至上述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728508元,以上共计1894122.2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2009年2月23日,原告通过招投标承接花园口村道路改造工程,同年3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花园口村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同年4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花园口村道路改造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同时,合同对双方责任、工程内容变更、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工程验收及保修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经被告验收工程合格。2009年10月10日,双方共同对工程量进行核算,工程总造价为5873602.29元。原告方此后对上述款项多次催要,因被告资金紧张,该款项至今未能全部结清,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下欠原告工程款1165614.2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属实,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欠款期间我方陆续在支付工程款,但现在被告没有偿还能力,等村集体公共资产有拆迁款发放后会及时清偿。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不应自2009年10月10日计算,被告至今清偿的最后一笔欠款是在2015年支付的,而且在双方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资金允许情况下,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3年内1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标通知书、花园口村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决算资料、花园口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在案佐证。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原告(乙方,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承接被告(甲方,发包方)花园口村道路改造工程,双方签订了花园口村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约定了工程概况、双方责任、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工程验收和保修等事项;其中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部分约定,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甲方资金允许的情况下支付部分工程款,其他工程款三年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约定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有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合同尾部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印章。2009年8月30日,涉案工程竣工并通过被告验收。2009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决算,签订花园口村道路改造工程决算确认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5873602.29元。双方决算后至2015年4月,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欠款。2019年5月16日,被告花园口村三委会全体成员对所欠原告的欠款数额进行会议审核,确认截止2019年3月31日,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共计4707988元,下欠1165614.29元工程款未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对原被告纠纷进行了调解,因双方存在分歧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对涉案道路工程进行了改造施工,且已经通过被告验收并早已投入使用,被告应及时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165614.2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09年10月10日起利息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的诉请,因双方结算后,涉案未付工程款已经十年有余,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花园口村道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被告应在2012年9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逾期应赔偿损失支付相应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标准应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其余部分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花园口村三委会全体成员于2019年5月16日对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进行会议审核仅是在原告一再催促下对双方债务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并未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65614.29元,并在2012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清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47元,减半收取10924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员  滑明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刚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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