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红花寺社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红花寺社区管理委员会第二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执2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天仓。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红花寺社区管理委员会。
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红花寺社区管理委员会第二村民组。
关于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红花寺社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红花寺社区管理委员会第二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执2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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