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路**、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403民初99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9日出生,无业,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生,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路**,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平煤二矿员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泽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委会斜对面花园温泉酒店院内南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8377119E。
法定代表人:马天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帅,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惠济区。
原告***诉被告路**、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赁费共计3496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2017年2月到2018年1月把挖掘机租给被告在周南高速TJ-5标段,工程使用。租赁费245800元,第一次给付71000元,第二次支付139840元,下欠34960元,被告路**并写下欠条一张,并说马上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置之不理,打电话不接。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共计20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承认关于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到底,别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武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钧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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