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长、***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长,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委会斜对面花园温泉酒店院内南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8377119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与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40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长租赁费25510元、案件受理费437元。因***、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支付宝账户余额、无财付通账户余额、无证券、无网银在线(北京)账户余额,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的银行存款(**余元)(2023年4月26日冻结期限届满),有少量的财付通账户(壹佰余元),现已将上述账户冻结、划拨,申请执行人现已领取案款并书写收条。有极少的支付宝账户余额(拾余元)、无证券、无网银在线北京账户余额,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有吉利牌汽车(车牌号:豫D×××××),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轮候查封该车辆(2023年5月12日查封期限届满),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三、向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平顶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1.前往平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前往平顶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为:***名下有公积金账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5550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已冻结该公积金账户(2024年4月2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到前往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委会斜对面花园温泉酒店院内南楼三层(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住址)进行传统调查,该公司早已经人去楼空,也未见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传票张贴到该处,督促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次传统调查未找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到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住平顶山市卫东区一矿口北小区4号楼9号(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的住址)进行传统调查,该处房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向周围邻居了解到该处已经很久没有人居住了。将传票张贴到该处,督促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次传统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因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对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2021年07月12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550元,未执行标的为本金19960元、案件受理费199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0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人可以聘请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