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彬,河南金俯***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委会斜对面花园温泉酒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8377119E。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建投通讯管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市场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22215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建投通讯管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8民初5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51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