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花园口村委会斜对面花园温泉酒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5837711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平煤二矿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上诉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3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电话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上诉人郑州畅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滨
审判员 ***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