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4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红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战峰,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永会,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青,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3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马婵娟
审判员 吴雪贤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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