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1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诉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被告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033760元;二、被告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利息40000元(之后的利息从2015年11月14日起按每月20000元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新密市万宝园百货有限公司、河南省白金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18年7月12日通过法院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分别于2018年8月15日、2018年11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信息、人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18年6月22日前往新密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因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资被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并进入刑事审理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于2018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手续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18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8日以电话约谈的形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密市屏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奥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会刚
审判员胡新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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