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郏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5民初4109号
原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老区建设促进会,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法定代表人:***,会长。
原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县老区建设促进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郏县老区建设促进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