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知民初42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金城国际广场5号楼1单元21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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