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与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终字第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休假为到期的情况下,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恰好上诉人当时正值公司改组期,经过改组后,公司已分立为若干单位,分立后被申请人的实际用人单位已变更为河南田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郑州子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裕红国际20层,故本案应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清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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