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8民初1916号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书喜,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99100019260,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赵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伟,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八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