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

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恢146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赵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5号3号楼2单元17层北2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工程款727036.2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8元,由原告负担958元,被告负担11070元。被执行人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限制被执行人河南省博超置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四、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住所,未发现被执行人;五、与申请执行人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恢14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