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

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与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10894号
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赵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651509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郑州新区郑开大道与康庄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