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办事处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原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诉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办事处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办事处刘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2013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办事处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原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13876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