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1332号
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沟赵办事处赵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651509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伟,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郑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26462。
法定代表人:丁庭选,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露露,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郑州泉源凿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常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