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赵武见单位行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7-0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刑初字第4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诉讼代表人薛刚,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赵武见,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洛阳和玺古建彩画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武见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审限即将到期,而关于单位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的司法解释尚未确定,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白金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人民陪审员 杨芬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