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观音寺镇**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灏,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海,该公司员工。
原审原告(原告):***,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成锴
审判员王怡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