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133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9995160XW。
法定代表人:**彬,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彬以个人信用及自己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观音寺镇镇区S103省道西侧一处临街房屋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出具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84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