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9995160XW。
法定代表人:**彬,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3日以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扣留、提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