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9995160XW。 法定代表人:**彬,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3日以法院专递邮件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扣留、提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