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133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9995160XW。
法定代表人:**彬,经理。
保证人:**彬,男,汉族,1961年6月6日出生,住新郑市观音寺镇**36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31961××××××××。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证人**彬自愿为被执行人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观音寺镇镇区S103省道西侧一处临街房屋及个人信用提供担保。当被执行人郑州利源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可将上述房屋及其个人财产予以处置用于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保证人**彬名下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观音寺镇镇区S103省道西侧临街房屋一处。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