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5民初3027号
原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63442432N,住所地:登封市颍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耿志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67242200M(1-1),住所地:登封市东华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