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民事中止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登民二初字第251号
原告**,女,1949年6月3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2月11日生,汉族。
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地址:登封市颖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该所负责人。
被告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登封市颖河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耿志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登封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登封市嘉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康少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董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