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擎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91财保24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5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伊滨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申请人:河南擎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勤劳街1号院3号楼2**5层2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擎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擎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价值650000元的其他等值资产。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擎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金 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