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财保37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男,回族,1988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荥阳市市政公司,住所荥阳市惠民路南段,系肇事车辆车主。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肇事装载机一辆XXX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肇事装载机一辆XXX予以扣押,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