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12民初2169号
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长香东大道66号和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荥阳市市政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惠民路南段。
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荥阳市市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华通动力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荥阳市市政公司价值1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荥阳市市政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