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拓普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拓普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1号
原告江苏元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岳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江元欣,科技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拓普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普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财富广场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廖政,拓普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技公司与被告拓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拓普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科技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拓普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公司撤回对被告拓普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科技公司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