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柴景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聪颖,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永鑫,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北路东9号院2号楼2单元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董顺岭。
委托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顺,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超峰,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刁新强,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号5幢3楼、9幢3楼。
法定代表人黄如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翔,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世纪远大传媒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7号楼13层西北户。
法定代表人张玲恩。
委托代理人田玉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物业公司”)、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保险公司”)、河南世纪远大传媒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传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聪颖、何永鑫,上诉人顺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超峰,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翔,被上诉人远大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3年7月31日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用共计72000元并赔偿原告修车期间的交通费损失1085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29日,郑州市经三路财富广场B座和C座之间的3楼U形平台顶部的广告牌因刮风从楼顶坠落,致使原告停放于停车场的豫AMQ801号车辆被砸。原告因修车支出维修费72000元。原告停车在被告财富物业公司办理有停车证,为免费停车。
从楼顶坠落的广告牌系被告长城保险公司于2007年所制作,2007年1月17日被告财富物业公司(甲方)与被告长城保险公司(乙方)之间就制作广告牌签订了施工协议,合同约定:“甲方负责积极配合乙方施工;由于乙方施工和使用期间引起的一切安全质量问题,乙方负全部责任;对于乙方施工引起的楼顶漏水、漏电问题,乙方负责进行及时相关维修,除承担维修费用外,并对该问题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其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被告长城保险公司称2009年之后即已不再使用广告牌,由被告财富物业公司管理使用收益。2012年8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提升工作综合整治指挥部向被告财富物业公司下发了《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提升工作综合整治指挥部通知》,要求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事项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整改,通知中要求于2012年9月12日自行整改完毕,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丰产路街道办事处门头牌匾霓虹灯整治工作指挥部将依法拆除。被告顺开公司系坠落广告牌的拆除单位,拆除时有财富物业公司的人陪同。
原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坠落广告牌的制作方系被告长城保险公司,因此长城保险公司为该广告牌的所有人,被告财富物业公司负责广告牌所在大楼的物业管理,且广告牌的制作经过了财富物业公司的同意,因此被告财富物业公司系该广告牌的管理人,被告财富物业公司主张被告远大传媒公司为广告牌坠落时的使用方,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对此不予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长城保险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所有人、被告财富物业公司作为广告牌的管理人均应对原告因广告牌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依据该规定,如果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其他责任人,则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实际的侵权责任人。深析本案,广告牌之所以坠落,是由于被告顺开公司的拆除行为,被告顺开公司将广告牌拆除后未进行清理,致使广告牌置于脱落搁置于楼顶的状态,最终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因此广告牌拆除人及清理义务人应为本案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首先,被告顺开公司作为广告牌的拆除人负有对拆除物进行清理排除隐患的义务,被告顺开公司仅拆除不清理致使损害后果发生,被告顺开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顺开公司称未清理的原因是被告财富物业公司不同意其清理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其次,庭审中查明,被告顺开公司在对广告牌进行拆除时通知了财富物业公司,且财富物业公司有人陪同进行拆除,财富物业公司对广告牌拆除后未进行清理的现状为明知,广告牌拆除时财富物业公司和顺开公司对于由谁清理、如何清理的商定双方的陈述不一致,但不管如何约定,财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于所服务大楼负有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在明知广告牌拆除后未进行清理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应负有清理义务,但被告财富物业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其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职责及清理义务,其行为也放任了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财富物业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亦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长城保险公司为广告牌的所有人,但在广告牌拆除时并未通知其公司,对广告牌拆除的情况不知情,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且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其他责任人,因此被告长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远大传媒公司系坠落广告牌的使用人,被告远大传媒公司亦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车辆所受损失系由被告顺开公司及被告财富物业公司共同过错造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因修车支出修车费72000元,证据充分,均予以认定。原告主张交通费,因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72000元,被告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7元,原告***负担24元,被告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603元。
宣判后,财富物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作为坠落广告牌的所有人,应对本次损害事故承担所有人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2、顺开公司系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拆除该广告牌的施工单位,有义务对该广告牌安全拆除并合理处置,顺开公司仅仅对广告牌不完全拆下且并未对拆下的广告牌进行合理处置,且顺开公司接受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委托进行拆除后,广告牌的管理方已从长城保险公司转移至顺开公司,顺开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3、被上诉人***提交的名称为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的4930元修车发票与本案无关,不应认定为被上诉人***的修车费用;4、《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长城保险公司与顺开公司承担按份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针对财富物业公司的上诉,顺开公司辩称:1、顺开公司不是本案事故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顺开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当驳回对顺开公司的诉讼请求;2、顺开公司按照财富物业公司的要求,将广告牌拆除后留给财富物业公司时,该广告牌的控制权及风险均已转移给财富物业公司,财富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长城保险公司违法制作设立并使用该广告牌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顺开公司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其在一审中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修车发票及项目清单,发票及项目清单所列明的车牌号均为被上诉人所有车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辩称:1、广告牌坠落系因顺开公司在拆除广告牌固定后未及时清理遭遇强风所致;2、作为提供物业服务、以及对广告牌实际管理使用收益的财富物业公司,明知未及时清理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履行排除隐患、向业主提示安全风险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3、长城保险公司自2009年起就已经不再使用该广告牌,此后一直由财富物业公司实际管理收益,长城保险公司对广告牌拆除不知情,事故发生时,长城保险公司的经营场所已经搬迁至别处,长城公司从未收到过街道办的整改通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远大传媒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顺开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顺开公司受丰产路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拆除包括本案事故广告牌在内的违法户外广告,并处理废铁,每平方米收取施工费80元,若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需要保留,经办事处同意,则无需顺开公司处理,每平方米收取施工费150元。本案中,在财富物业公司的要求下,并经办事处同意,顺开公司将拆除后的广告牌保留给财富物业公司,清理义务人转移为财富物业公司。事故广告牌拆除后,办事处经验收合格,已经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价格向顺开公司结清了工程款,顺开公司已经完成拆除任务并交工,财富物业公司在广告牌拆除后一个多月未予清理导致事故的发生,顺开公司在该事故中无过错,不是侵权主体。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即使顺开公司需承担责任,也不应与财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应当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先承担侵权责任,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不应当直接判决顺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审查诉讼主体错误,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得直接起诉其他责任人,一审追加顺开公司作为一审被告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顺开公司的起诉,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针对顺开公司的上诉,财富物业公司辩称,顺开公司受街道办委托拆除广告牌,并没有通知也无需通知财富物业公司,财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监督其拆除行为并无过错,顺开公司称财富物业公司不让其清理广告牌没有证据,顺开公司将广告牌拆除后不进行清理没有完成合同义务,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广告牌坠落是由于顺开公司拆除造成,顺开公司拆除广告牌后未及时清理,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其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同针对财富物业公司上诉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远大传媒公司辩称,被上诉人不是广告牌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事故的发生与被上诉人无关,拆除时也未通知被上诉人。
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上诉人顺开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上诉人顺开公司与丰产路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拆除违法广告合同书》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顺开公司是受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委托拆除非法广告牌;第二组证据:1、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三份,2、建筑业统一发票记账联五份,3、丰产路办事处户外广告拆除明细表一份,用以证明上诉人顺开公司将办事处委托拆除的违法广告牌全部拆除,并已结清工程款;第三组证据: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广告整治指挥部负责人张戈证言一份,证人张戈出庭接受质询,用以证明事故广告牌按照财富物业公司的要求拆除后留给财富物业公司,该广告牌的控制权及风险已转移给财富物业公司。
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前两组与本案无关,不具关联性;2、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异议。
被上诉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前两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与本案无关;2、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
被上诉人远大传媒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上诉人顺开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各方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上诉人顺开公司提交的前两组证据,与本案财产损害事故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证人张戈证言,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及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均不予认可,上诉人顺开公司又未提交其他证据与之相印证,本院亦不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损害事故的发生系因拆除广告牌后未及时清理所致。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对其服务大楼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亦是本案事故广告牌的管理人,对拆除后的广告牌负有管理清理义务,但其对拆除后置放于楼顶的广告牌未尽到必要的管理注意及清理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上诉人顺开公司作为广告牌的实际拆除人,在拆除后未及时清理,排除安全隐患,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因财富物业公司与顺开公司任何一方的过错都足以造成本案损害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与顺开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二、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称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作为坠落广告牌的所有人,应对本次损害事故承担所有人责任,因拆除行为与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无直接关系,且被上诉人长城保险公司对拆除活动并不知情,其对拆除后的广告牌不负清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称被上诉人***提交的名称为河南鑫旺铝业有限公司的4930元修车发票,不应认定为被上诉人***的修车费用,因其该修车发票名称虽非被上诉人***,但修理车辆系被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的受损车辆,该笔费用系被上诉人***实际支出的修车费用,故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三、上诉人顺开公司称事故广告牌未清理系因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要求留下,清理义务人转移为财富物业公司,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不足,对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顺开公司作为广告牌拆除实施人,其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亦是本案适格主体,上诉人顺开公司称其主体不适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与顺开公司均为事故广告牌的清理义务人,而二上诉人均未及时履行清理义务,以致损害发生,过错程度相当,应当认定上诉人财富物业公司与顺开公司对被上诉人***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36000元(72000元×50%),并互负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未划分赔偿比例,稍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62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三万六千元;上诉人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三万六千元。
三、上诉人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赔付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7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4元,上诉人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各自负担8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上诉人郑州市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河南顺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自负担80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 斌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