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568号
申请人:***,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中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路1号D幢。
法定代表人:缪向阳。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昊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昊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87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中昊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87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