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13526号
原告: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于2019年8月22日受理原告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264元,由原告沈阳金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