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7074号
原告: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红荔西路鲁班大厦**24D2-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晓兔,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钱晓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凌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