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9执103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7406024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76080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8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9011.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缪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