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9执20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8)浙0109民初18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深圳市穗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808元及自2019年3月8日起的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截止2020年4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109执20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凌诗卉审判员汤祖元审判员盛红梅
书记员 徐 阳 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