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广播电视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民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注册号330181000009380(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子,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与祁门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575715736Y。
法定代表人:***,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安徽电视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合民一初字第0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圣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华子,上诉人安徽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安徽电视台支付工程款3196021.5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安徽电视台返还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款清息止;3、一、二审诉讼费由安徽电视台承担。事实和理由:安徽电视台于2011年1月16日未经验收就实际使用案涉工程,经圣大公司催告,一直不予结算,欠付工程款和返还保证金的利息均应自工程实际使用之时起算。
安徽电视台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安徽电视台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安徽电视台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安徽电视台无需支付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3、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用由圣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圣大公司不予配合结算,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在圣大公司。一审判决忽略了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应扣除5%质保金。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不成就,即使返还,也不应当计算利息。安徽电视台不应承担鉴定费,一审判决分配其承担的比例过高。
圣大公司辩称,支付进度款和支付剩余款项不同,实际是案涉消防工程未验收,安徽电视台一直怠于结算。安徽电视台应当积极办理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应自交付工程之日支付利息。一审对鉴定费的分担合理。
圣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徽电视台返还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合计19322423.42元(其中保证金150万元,拖欠工程款17822423.42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和付款的损失5919907.48元(以19322423.42元为标准,自2011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此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付至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判令安徽电视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8月10日,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台(甲方)(现更名为安徽广播电视台)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安徽省广电新中心项目多功能演播剧场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安徽省广电新中心项目多功能演播剧场内装饰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前厅部分的工程施工。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12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乙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1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且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无息退还)。
合同签订后,圣大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圣大公司与安徽电视台因案涉工程何时实际使用、竣工备案验收及工程款数额等产生争议,圣大公司遂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经圣大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安徽忠实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项目送审价为37178884元,根据鉴定意见,案涉工程价款为27746291.53元,另增补石材费用及调差662240元,安徽电视台应向圣大公司支付的工程总价款为28408531.53元(27746291.53元+662240元)。双方对已付工程款金额25212510元均予以认可,故安徽电视台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为3196021.53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圣大公司施工的范围为多功能演播剧场的前厅部分,故其以安徽电视台已对演播厅使用为由主张案涉工程于2011年1月实际使用不能成立。根据圣大公司提供的“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新中心项目决算工程送审资料清单”,安徽电视台已于2013年1月31日对于圣大公司提供的决算报告和竣工图等资料予以签收,其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案涉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并对决算报告予以审核,但安徽电视台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案涉工程未予竣工验收,故酌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自安徽电视台收到决算资料之日起的合理期限两个月后即自2013年4月1日起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安徽电视台在圣大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无息返还15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亦酌定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安徽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圣大公司工程款3196021.53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款清息止)。二、安徽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圣大公司履约保证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款清息止)。三、驳回圣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012元,由圣大公司负担126009元,安徽电视台负担42003元;鉴定费203550元,由圣大公司负担103550元,安徽电视台负担10万元。
二审中,双方所举证据、证明目的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均同一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电视台支付圣大公司剩余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利息以及利息起算时间,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安徽电视台应否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双方于2009年签订施工合同,2011年1月至今安徽电视台多次使用演播剧场,2013年1月对圣大公司提交的决算报告和竣工图等资料签收,安徽电视台辩称至今未使用演播剧场前厅部分,不符合常理。安徽电视台欠付案涉工程款事实清楚,剩余工程款应付未付,应承担圣大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案涉工程虽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安徽电视台签收竣工结算资料,并使用工程至今,应积极组织案涉工程验收。安徽电视台主张圣大公司不予配合结算导致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且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安徽电视台至今未返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相应利息。对安徽电视台该节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圣大公司主张使用演播厅必然使用前厅,应自使用演播厅时开始计算利息。经查,圣大公司施工的是前厅装饰工程,根据工程实际状况,使用演播厅并不必然证明前厅装饰工程已完成,且安徽电视台提供的报验表等证据表明2011年8月26日案涉工程初验不合格,之后圣大公司仍有施工行为,故圣大公司提出自2011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案涉工程未办理交接手续,亦未办理竣工验收,实际使用时间亦无法确定,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并考虑合理的结算时间,酌定安徽电视台自收到决算资料之日起的两个月后起算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安徽电视台在合理时间内未予履行义务,怠于结算,一审判令其负担相应鉴定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安徽电视台上诉认为其不应负担鉴定费用或负担费用过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圣大公司和安徽电视台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7元,由圣大公司负担10284元,安徽电视台负担190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严慧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