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130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宏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宏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8)豫0184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45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