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民提字第00116号
申诉人河南省温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馨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再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豫检民抗〔2013〕12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阳、马灵钧出庭。申诉人温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林坡和被申诉人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振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温馨公司所做的审计报告内容是对中兴公司所施工工程款的计算,中兴公司也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该报告具有双方结算的效力,原审对审计报告的效力不予认可属事实不清。因审计报告中的工程款数额已包含有变更工程,原审再对全部变更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依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处理不当。综上,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判对温馨公司所欠中兴公司工程款的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再终字第168号、(2011)郑民三终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一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翟晨飞 代理审判员  陈国防
书 记 员  黄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