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3民初197号
原告:鲁山县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96257826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军,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53887355B。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原告鲁山县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鲁山县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48,542.9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在鲁山县××乡的金色假日游乐广场柜架工程工地供应商品混凝土,明确了价格、价款方式及违约责任,截止2013年底共供货价值998,542.9元,因项目停建,被告共付55万元,下余448,542.9元至今未支付。引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民诉法明确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时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准确地址,致使本院一直无法找到被告,并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鲁山县厚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