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225财保615号
申请人:祁建中,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申请人:***,男,48岁,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明西街南段宏康家园十号一单元二楼东户。
被申请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号:,信用代码:,住所地: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中,经理。
申请人祁建中与被申请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祁建中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了4800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祁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予以冻结(具体开户行及银行账户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