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367号
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32115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5388735B。
法定代表人:**中。
住所地:兰考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豫B××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豫B××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对被申请人兰考县中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银行及账号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财产,不得对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