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钻井工程公司

*更美、新郑市钻井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40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更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若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钻井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更美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水务局、新郑市钻井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更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