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石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温岭市石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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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1381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温岭市石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1830T。
法定代表人:蔡德胜。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石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8元,保全费2750元,共计64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缪雪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应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