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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7065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晓,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宝,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涌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631273X0。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春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胜蓝,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岭市石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281830T。
法定代表人:蔡德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慎,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台州高乐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岭市石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负担。
审判员鲍利英
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正敏
代书记员董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