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6民初336号
原告***,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杨邦焕,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32406181155574。
被告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产业集聚区(鼎威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新建系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176719932Q。
被告褚东方,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行建路18号。现住贵州省威宁县。
原告***诉被告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褚东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褚东方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对被告褚东方进行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文书及开庭传票,经询问原告后仍未确定被告现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为保障被告应诉、答辩、举证等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自行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世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熊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