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628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周海彦,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周海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8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周海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周海彦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3、于2018年3月20日、2018年8月10日分别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周海彦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4、于2018年8月7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治国
审判员  巴艳杰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翟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