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文**、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111执异6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文**,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20112788,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38682,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社旗县电业局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旗电气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产业集聚区(鼎威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新建。
被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飞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22480,特别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与被执行人社旗电气安装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社旗电气安装公司不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向本院申请追加南阳飞龙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6月2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申请人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南阳飞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文**称,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南阳飞龙公司为(2018)黔0111执5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及理由如下:申请人与社旗电气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8)黔0111执563号。因被执行人社旗电气安装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进行了企业注销,其申请注销的《清算报告》显示:“公司资产总额为7437.5万元并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清算费用3万元;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0元;3、无拖欠税款;4、无债务;5、剩余财产按股东比例分配”。被执行人社旗电气安装公司虽已清算、注销,但其注销后剩余的7434.5万元进行了股东分配,被申请人南阳飞龙公司作为社旗电气安装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社旗电气安装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如前。
被执行人社旗电气安装公司未提出书面意见。
被申请人南阳飞龙公司称,不应该追加南阳飞龙公司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第一,南阳飞龙公司只是社旗电气安装公司的唯一股东,只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南阳飞龙公司有虚假投资,抽逃公司资金,出资不实的相关情况;第二,在案件的民事审判过程中,社旗电气安装公司并未收到法院有关参加诉讼的法律文书,而是褚东方私刻社旗电气安装公司公章参与诉讼,并且社旗电气安装公司针对此事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褚东方涉嫌诈骗,已被社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综上,法院不应该追加南阳飞龙公司为被执行人,即使法院追加了南阳飞龙公司为被执行人,也应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与社旗电气安装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作出(2016)黔0111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社旗电气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文**支付9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社旗电气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黔01民终6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社旗电气安装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8)黔0111执563号。
另查,社旗电气安装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在河南省××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南阳飞龙公司,持股比例100%;法定代表人为*新建。2017年12月29日,该公司向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提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税证明》、《社旗电气安装公司清算报告》等资料,《社旗电气安装公司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资产总额为7437.5万元并按一下顺序进行清偿:1.清算费用3万元;2.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0元;3.无拖欠税款;4.无债务;5.剩余财产按股东比例分配。截止2017年12月25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现公司企业状态为注销。
南阳飞龙公司在听证中向本院提交了社旗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褚东方伪造社旗电气安装公司的公章参与诉讼。文**质证该证据达不到南阳飞龙公司的证明目的,公安机关只是立案,对私刻公章还没有核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为,社旗电气安装公司在申请注销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有剩余资产,但被分配给了其唯一股东南阳飞龙公司,南阳飞龙公司应对社旗电气安装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如前。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社旗电气安装公司现已注销,在公司申请注销时提交的清算报告中显示,公司资产总额7437.5万元,支付清偿清算费用3万元后,剩余资产7434.5万元,按股东比例分配。南阳飞龙公司作为社旗电气安装公司的唯一股东,按照清算报告接受了社旗电气安装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南阳飞龙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南阳飞龙公司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社旗电气安装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南阳飞龙公司主张褚东方私刻社旗电气安装公司的公章参与诉讼,社旗电气安装公司在案件的民事审理过程中未收到法院的任何通知参加诉讼的文书材料,该理由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社旗电气安装公司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处理。综上,对申请人文**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南阳飞龙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8)黔0111执5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7434.5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