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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5672号
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耀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91005U。
法定代表人:周天雷,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星,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山项上灯头眼镜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上墩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4239D。
法定代表人:王先龙。
原告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山项上灯头眼镜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雅倩
代书记员金丹露